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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海生等人掠夺、秦金龙交通肇事上诉案

来源:欧宝娱乐 时间:2025-10-05 21:09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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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 曹海生(别号曹飞),男,现年24岁,1977年8月21日出世,汉族,内蒙古杭锦后旗人,文盲,捕前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117队家族房,系厨师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李海龙,男,现年25岁(1975年1月2日出世),满族,辽宁省丹东市人,小学文明,捕前住内蒙古多伦县福寿街42号,无工作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孙玉柱,男,现年28岁(1972年2月26日出世),汉族,山东省昌乐县人,初中文明,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公司家族房,无工作。1993年3月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李改成,男,现年23岁(1977年5月5日出世),汉族,陕西省榆林市人,捕前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117队家族房,系厨师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杨长顺(别号杨长安、杨龟龄、那申乌日塔),男,现年28岁(1971年12月15日出世),蒙古族,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,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矿务局二完小南河床边自建房,无工作。199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秦金龙,男,1980年8月5日出世,汉族,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,初中文明,捕前住陕西省府谷县,无工作。1998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,同日逃脱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 王勇,男,现年19岁,1980年9月11日出世,汉族,内蒙古杭锦后旗人,中技文明,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晶集团对面家族区,系个别司机,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原审被告人李云峰,男,现年23岁,1977年7月9日出世,汉族,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,小学文明,捕前住乌拉特前旗,系厨师。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同意,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履行逮捕,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拘押。

  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海生、李海龙、孙玉柱、李改成、杨长顺、秦金龙、王勇、李云峰犯掠夺罪,秦金龙犯交通肇事罪、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华、孔志刚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案,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乌法(2000)刑初字第9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。原审被告人曹海生对刑事部分判定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通过阅卷、讯问被告人、听取辩护人的定见,以为事实清楚,决议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完结。

  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,被告人曹海生于1999年8月18日被免除劳动教养后,到被告人王勇家开的“紫玉饭馆”打工。同年9月5日,被告人孙玉柱被免除劳教,二人即彼此勾通,于1999年12月28日曾施行掠夺。随后被告人杨长顺、李改成、李海龙亦连续被免除劳教,自此,六被告人勾通在一同,先后在海勃湾矿务局、印刷厂、电业大楼、302商场、玻璃厂、农林技校、“渔人码头”、百纺集团及乌海市气象局、广电局、人民医院等地,屡次施行掠夺违法。其间,被告人曹海生掠夺作案15起,掠夺数额7348.50元;被告人李海龙掠夺作案11起,掠夺数额4296.50元;被告人孙玉柱掠夺作案9起,掠夺数额3359元;被告人李改成掠夺作案6起,掠夺数额3934.50元;被告人杨长顺掠夺作案3起,掠夺数额1325元;被告人王勇掠夺作案2起,掠夺数额1288.50元。在此期间,被告人秦金龙、李云峰伙同被告人李改成、王勇在海勃湾矿务局四中东墙处掠夺作案1起,掠夺数额15元。别的,被告人秦金龙在1998年4月3日晚8时许,酒后驾驭1辆时风牌农用车,由西向东行进至110国道667公里处,将对面骑自行车正常行走的孔飞撞身后逃逸,同年5月8日被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日又逃脱。

  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被告人曹海生、李海龙、李改成、杨长顺在免除劳教,孙玉柱刑满释放后,均不思悔改,彼此勾通在一同,并伙同被告人王勇、秦金龙、李云峰先后大举进行掠夺违法活动,其行为均已构成掠夺违法,其间,被告人曹海生在掠夺作案中起主导作用,系主犯,应予依法严惩。被告人李海龙在免除劳教的当日便开端掠夺违法活动,且作案多起,违法气焰非常放肆,本应依法严惩,被告人孙玉柱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违法,系累犯,本应从重处分,但其能揭露别人违法,有建功体现,能够从轻处分。被告人李改成、杨长顺参加掠夺作案屡次,又系劳教解教人员,本应从重处分,念其系从犯,可从轻处分。被告人秦金龙参加掠夺作案一同,系从犯,另犯交通肇事罪时不满18周岁,应从轻、减轻处分。被告人王勇、李云峰参加掠夺违法,情节较轻,又系从犯,应从轻、减轻处分。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华要求被告人曹海生、孙玉柱补偿其被打伤后的医疗费及经济损失的恳求合法,予以支撑。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孔志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按主动撤诉处理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五条、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三百一十六条、第十七条三款、第六十九条、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确定被告人曹海生犯掠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李海龙犯掠夺罪,判处死刑,延期二年履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孙玉柱犯掠夺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李改成犯掠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杨长顺犯掠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秦金龙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分金1000元,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王勇犯掠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分金1000元;被告人李云峰犯掠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分金1000元。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华被打伤所花医疗费218.50元,经济损失87元,算计315.50元,经当庭调停,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,由被告人曹海生、孙玉柱各补偿一半的协议有用,予以承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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