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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西藏矿业开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
来源:欧宝娱乐 时间:2025-12-13 22:13:27

  与控股股东西藏矿业财物运营有限公司(包含受同一主体操控或许彼此存在操控联系的其他相关人)等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的相关买卖,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越300万元,且到达2021年净财物的0.5%以上。你公司

 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一项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当进步标准运作认识,及时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
  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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