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划 “红线”严禁 “借修复之名行采矿之实”!
来源:欧宝娱乐 时间:2025-11-30 21:32:21
近日,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《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加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发鼓励措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针对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砂石料(含普通建筑用砂、石、黏土)的产生、利用、处置等关键环节划定严格底线,同时完善配套激励政策,推动生态修复与资源合理规划利用良性互动。
细则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必须严守政策边界,严禁“借修复之名行采矿之实”。在采挖管控方面,规定修复项目实施区域内原则上不可以对周边地形地貌、植被水体造成新破坏,现存废弃采坑底部不得新增采挖,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能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;确需削坡减荷、危岩清理的,必须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做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。
在项目性质界定上,严禁将工程建设、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“包装”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,此类项目涉及砂石对外销售的,需按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相关规定执行。
在处置程序上,细则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项目,需将砂石利用情况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,明确原地遗留砂石量、新产生量、自用数量及对外销售数量,不再单独编制土石方利用方案。涉及砂石对外销售的,需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、县级政府同意后,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方案调整必须按原程序报批,严禁边报批边施工。
针对修复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,细则建立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。剩余砂石公开交易前一定要进行资产评定估计,由县级政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处置底价,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以不低于底价的最高价成交。交易所得收益需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,实行 “收支两条线” 管理,专项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工作,严禁施工方或项目方擅自占有、赠与、互换剩余砂石。
同时,细则明确两类违规处置情形:一是销售数量超出方案规定额度;二是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处置或收益未纳入财政账户。对此类行为,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整改,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。
为提升生态修复实效,细则推出多项激发鼓励措施推动相关废弃物的生态化利用。鼓励废石、煤矸石、尾矿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在污染风险可控前提下,用于土壤改良、采坑回填等修复工程;支持矿区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就地利用,减少资源运输消耗。
在土地利用方面,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、湿地后,可按规定认定用于林地、湿地占补平衡,获得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;修复为耕地的,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。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的,将由市县政府参照行业标准,按“投资所需成本 + 合理回报”模式确定收益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细则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填报备案表,报市级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,履行主体监管责任,加强对砂石产生、利用、销售的全过程监督,严格执行招投标、监理、验收等制度。市级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县(市、区)落实监管责任,省级部门提供业务指导。
对未履行立项程序采挖砂石、超出批准范围采挖、擅自处置剩余砂石等情形,将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,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;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,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同时,鼓励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估制度,将违反法律法规信息纳入公示系统并实施信用惩戒。
据悉,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,将为河南省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砂石利用、严守生态保护底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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